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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466号

孔翔楠、李春梅与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翔楠,李春梅,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孔翔楠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2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动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