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董道广与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广,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第2页共5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890号原告:董道广,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飞,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董道广与被告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书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道广及委托代理人孙习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道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分别于2016年2月9日、2016年2月29日和5月6日,三次共向原告借款52万元整,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息24%之后,被告即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唐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2月9日,被告唐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董道广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董道广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借款人:唐飞(签名)。日期:2016年2月9日”。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2、2016年2月29日,被告唐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董道广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董道广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唐飞(签名)。日期:2016年2月29日”。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3、2016年5月6日,被告唐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董道广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董道广现金叁拾万元(300000.00)。借款人:唐飞(签名)。日期: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6日原告董道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唐飞转账支付借款28万元,后原告于2016年5月8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万元。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董道广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证人称:“我、董道广、滕浩一起去青湖给唐飞送了两次现金,一次是16万元。一次是6万元,共22万元,第一次去是2016年2月9日冬天的时候,第二次是2016年2月29日”,证人称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又查明,庭审中原告称,原告曾经营一个保莱家具城,2016年2月8日转让给案外人许高柱,许高柱当天给了原告现金23.6万元。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现金来源于上述款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人证言,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道广申请追加张美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董道广又于2016年10月17日撤回了对张美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董道广提供的3张借条,被告唐飞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唐飞借款后没有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但由于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董道广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开始计算。被告唐飞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因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道广5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本金52万元、年利率6%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董道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由被告唐飞负担(已由原告董道广垫付,被告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董道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书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