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炜帆与蔡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帆,蔡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323号原告:陈炜帆,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蔡炎忠,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陈炜帆与被告蔡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炜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炜帆主张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炜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炜帆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楷 曼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