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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炜帆与蔡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帆,蔡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323号原告:陈炜帆,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蔡炎忠,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陈炜帆与被告蔡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炜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炜帆主张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炜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炜帆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楷 曼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