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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与南通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南通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12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住所通州区世纪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袁利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娟,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华路。法定代表人何振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州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南通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完全自觉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025225.68元、滞纳金1217516.26元,共计3242741.94元。经审查查明,截止2015年9月,被执行人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226617.36元,同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了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期缴纳。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银行查询其存款帐户,发现部分余额,即作出了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先后从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兴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等共划拨其银行存款4093.84元。尚欠应缴未缴2006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基本养老费1718325.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99810.27元,工伤保险费1313.85元,失业保险费178971.78元,生育保险费18885.12元,累计共欠缴社会保险费2217306.22元。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2217306.22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已缴纳197297.84元(含调减计划),尚欠2025225.68元经催缴后仍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州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州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逸飞审判员  张筱兵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