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冉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冉,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及案标的30000元、受理费及公告费1256.20元、承担执行费368元,合计3162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