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冉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冉,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及案标的30000元、受理费及公告费1256.20元、承担执行费368元,合计3162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