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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杨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杨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63号 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石河镇。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睦镇,系原告妻子。 被告杨淑清,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