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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与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徐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俊岗,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负责人:丛培广,经理。被执行人:丛培广,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李永恩,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薛秀华,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雷,该公司职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与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应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贷款本金3,999,998.79元,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负担,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的款项双方协商可以分期分批给付。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物品双方正在协商之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用评估、拍卖,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