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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曾省辅与高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省辅,高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曾省辅,男,1985年8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集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潮,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曾省辅诉被告高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曾省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省辅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潮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省辅撤回对被告高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原告曾省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孟强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