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曾省辅与高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省辅,高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曾省辅,男,1985年8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集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潮,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曾省辅诉被告高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曾省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省辅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潮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省辅撤回对被告高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原告曾省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孟强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