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永进与黄耀章、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永进,黄耀章,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4144号原告:原永进,男,l968年9月l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章,男,约45岁,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1队。法定代表人:赖光勇,执行董事。原告原永进与被告黄耀章、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原永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永进撤诉。本案受理费193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原永进负担。审判员 杨榜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