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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朝阳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某某购物广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需将查封财产评估拍卖后进行分配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羿士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