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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范矿明与鹤壁市石林镇耿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矿明,鹤壁市石林镇耿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469号原告:范矿明,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鹤壁市石林镇耿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耿寺村负责人:李小群,任石林镇耿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队长。原告范矿明与被告鹤壁市石林镇耿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范矿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矿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