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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薛凤兰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兰,秦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薛凤兰,女,193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秦志满,男,1952年6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薛凤兰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之后,我院依然没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胡晓颖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