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荣文秀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文秀,罗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1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史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罗凌。被申请人荣文秀,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罗凌,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重庆云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文秀、罗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财保5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渝0103执保756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诉讼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