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XX与夏军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夏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421-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36岁,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夏军才,男,汉族,42岁,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5)涡执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依法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夏军才位于涡阳县城关镇育才路西侧房地权证涡字第20*****0号门面三间中靠北两间作价96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XX。二、申请执行人XX可持本裁定申请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