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宏图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宏图,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71号原告万宏图,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于洋,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宏图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宏图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宏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宏图承担。审判员 于振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