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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宏图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宏图,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71号原告万宏图,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于洋,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宏图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宏图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宏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宏图承担。审判员  于振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