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长发大酒店与王利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长发大酒店,王利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112号原告:承德县长发大酒店。经营者:那海柱。被告:王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长发大酒店与被告王利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长发大酒店撤回对被告王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