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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邓洪与买买提·吾斯曼、阿提坎木·阿布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买买提·吾斯曼,阿提坎木·阿布拉,阿布都拉·阿布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923民初1393号原告:邓洪,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买买提·吾斯曼,男,维吾尔族,1976年9月1日出生,原住库车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女,维吾尔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原住库车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男,维吾尔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原住库车县,现去向不明。原告邓洪诉被告买买提·吾斯曼、阿提坎木·阿布拉、阿布都拉·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买买提·吾斯曼、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87000元,合计58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利息共计87000元。还款日期早已到期,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后,三被告失联,故诉至法院。原告针对其诉讼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份,借条上所书写的内容为:“兹有买买提·吾斯曼从邓洪处借款500000元(伍拾万元),买买提·吾斯曼已全部收到该笔借款,若逾期还款,则除了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承担自借款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4倍的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受理费等费……”,借条下方借款人处落款是被告买买提·吾斯曼和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担保人处落款是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被告买买提·吾斯曼、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被告买买提·吾斯曼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从原告处借得现金500000元,约定若逾期还款,除了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承担自借款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4倍的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被告买买提·吾斯曼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并就以上内容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在上述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具了姓名。三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明确证实原告与被告买买提·吾斯曼、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且被告买买提·吾斯曼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已拿到借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买买提·吾斯曼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作为借款人,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原告提交的借条也可以明确证实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是上述借款的担保人,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期限依法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开始计算。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买买提·吾斯曼与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应当归还借款,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87000元的诉讼请求,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前提是逾期还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的还款时间,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买买提·吾斯曼和被告阿提坎木·阿布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邓洪归还借款500000元(伍拾万元),被告阿布都拉·阿布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967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013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8629元,原告自行承担1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桂茹代理审判员昝坤人民陪审员哈斯也提·库尔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