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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连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崔进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