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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易淑连与施坚卫、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淑连,施坚卫,钟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502号之一原告:易淑连,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施坚卫,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钟秀英,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施坚卫妻子。原告易淑连与被告施坚卫、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圣来���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飞、陈凤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强安担任记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淑连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由于被告失踪,原告无法催讨被告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4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对被告施坚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淑连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616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8330元退回给原告易淑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圣来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强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