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婧与康丹、陈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婧,康丹,陈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婧。被执行人康丹。被执行人陈富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婧与被执行人康丹、陈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康丹归还原告张婧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按月息2%的利率支付利息33700元(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被告陈富民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88元,由被告康丹、陈富民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婧与被执行人康丹、陈富民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婧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1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富民、康丹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