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英华与包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华,包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华,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包亚萍,女,现年56岁,蒙古族,满洲里国家税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张英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亚萍给付借款2000元、利息1773.57元、案件受理费166.50元,合计3940.0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包亚萍于2016年10月24日将本案执行款4018.7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7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