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城鑫名烟名酒经营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城鑫名烟名酒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鑫名烟名酒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平江路。经营者杨俊萍,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城鑫名烟名酒经营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鄂01执904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