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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咸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马某某诉咸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咸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马某某诉咸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4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