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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145号申请人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豪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8号3幢2-5,组织机构代码76269835-3。法定代表人傅强,董事长。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桥车城明珠小区地下九十六个车位,因该批车位已设置抵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本院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履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2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咨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