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邵雯敏、李燕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雯敏,李燕,薛生娣,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雯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薛生娣,女。原审被告:薛飞,男。上诉人邵雯敏因与被上诉人李燕,原审被告薛生娣、薛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雯敏以其已与李燕、薛飞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雯敏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雯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邵雯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