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发珍与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发珍,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胡发珍,女,汉族,1934年7月23日出生,家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沈利明。申请执行人胡发珍与被执行人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2063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2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