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邓晓娟,梅虹,邓德菊,魏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84号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负责人:袁焱初,该支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萍,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文峰,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法定代表人:邓晓娟。被申请人: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德菊。被申请人:邓晓娟,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梅虹,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德菊,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魏尚,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邓晓娟、梅虹、邓德菊、魏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邓晓娟、梅虹、邓德菊、魏尚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长逸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邓晓娟、梅虹、邓德菊、魏尚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的等值财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昱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