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字(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黑AS57**号白色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方正县方森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方正县德善乡守义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7mg/100ml。在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就本案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经质证,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提供村委会证明证实家庭困难,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实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家境困难等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宋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