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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6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1离婚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6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