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何文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087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对上诉人王玉山与被上诉人何文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琼02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琼02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8至11行“案件一审受理费3049.5元(王玉山已预交1524.75元),由上诉人王玉山负担717.14元,由被上诉人何文辉负担807.61元;案件二审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王玉山负担320元,由被上诉人何文辉负担492元。”补正为“案件一审受理费3049.5元(王玉山已预交1524.75元),由上诉人王玉山负担1434.28元,由被上诉人何文辉负担1615.22元;案件二审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王玉山负担320元,由被上诉人何文辉负担492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由王玉山负担663元,由何文辉负担632元;鉴定费1.6万元,由何文辉负担。”审判长 李柔翰审判员 袁俊杰审判员 梁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