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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乌云格日乐与张家口燕北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格日乐,张家口燕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乌云格日乐,生于1961年2月12日,女。住所地:内蒙古。被执行人张家口燕北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乌云格日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燕北牧业有限公司(2015)万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口燕北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