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与徐路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徐路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209号原告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地址: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唐洼村。注册号:130931600009373。经营者杨思杰,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桂芬,该单位员工。被告徐路双,女,汉族,1987年4月1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与被告徐路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沧州临港鑫捷纤维制品厂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