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索延辉与陈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延辉,陈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835号原告:索延辉,男,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陈宏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原告索延辉与被告陈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索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索延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宏志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05月27日,被告因购车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5万元。2015年08月份,被告还款10万元,余款15万元未偿还,经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宏志未出庭,未答辩。原告索延辉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宏志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05月27日,被告陈宏志在原告索延辉处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陈宏志出具欠据。2015年08月份,被告陈宏志还款10万元,余款15万元未偿还。经索要,被告陈宏志未给付。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2016年09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陈宏志工商银行工资账户6222023500016167062,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院认为,原告索延辉与被告陈宏志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陈宏志应该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索延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索延辉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被告陈宏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