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蒋风春、荆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兰,蒋风春,荆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兰,女,1968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蒋风春,女,1965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荆亮亮,男,1987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兰与被执行人蒋风春、荆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