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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751号原告:黄某某,女,蒙古族,原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