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751号原告:黄某某,女,蒙古族,原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