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洪章与朱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章,朱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宋洪章,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朱殿平,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洪章与被执行人朱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469]。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