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300号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法定代表人:张永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邬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家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