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辖终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洪云与秦通富、秦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通富,李洪云,秦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通富,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xx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云,男,汉族,1965年11月13号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秦超,男,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xx区。上诉人秦通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7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其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秦通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