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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雷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褚杭灿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雷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褚杭灿,陈文斐,陆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023号原告: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590号1号楼101。法定代表人丁伟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晓,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雷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67号2幢5楼FN57。法定代表人褚杭灿。被告:褚杭灿,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陈文斐,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陆照,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原告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雷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褚杭灿、陈文斐、陆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