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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静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静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莲,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凌静屏,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静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61.45元;支付案件诉讼费25��,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静屏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36.45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