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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渠某某(2016)陕0823民初1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渠历文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由被执行人渠历文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共计人民币1.3万元。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73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海鹰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