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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XX与任明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任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任明发本院在执行XX与任明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明发给付申请执行人XX欠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法院(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支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