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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民初752号原告:张某,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代理人詹振雄,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缺席)原告张某诉被告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振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座落于开平市××幕桥××花园××、××、××首层××铺位××50%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在2010��6月10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书。我与被告所签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8年11月30日向开平市恒顺实业发展公司购买的座落于开平市××幕桥××花园××、××、××首层××号铺归我。后在办理过户期间,由于当时未办理产权证,根据房产的要求要先按购房发票将产权办到被告的名下后再办理过户到我的名下。2010年6月21日办妥涉案铺位的粤房地产权证F开平(2010)字第11000007**号在被告名下后,被告已不知所踪,导致未能及时办妥涉案铺位的全部产权归我的房屋登记手续。后因被告欠下债务,涉案房屋被查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在涉案铺位中共同共有的份额应归我所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购买座落于开平市××区××桥××花园××、××、××首层××号铺位,并分别于1998年11月30日和2002年12月26日二次支付了全部的价款71200元。2010年6月10日原、被告在开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2010年6月21日,该铺位办理《房地产权证》,该证登记的权属人为:司某;取得方式:1998年购买。另查,涉案铺位于2012年因司某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涉案的铺位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登记在被告司某的名下,应属原告张某与被告司某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告张某请求对涉案的铺位50%的权属,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开平市××区××桥××花园××、××、××首层××号铺位的50%房屋产权属张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