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金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泰生活健康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金治商贸有限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泰生活健康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758号原告:遂宁金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玉龙路399号1栋。法定代表人:唐春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旗,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泰生活健康馆,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玉印含光观景带。经营者:刘先辉。原告遂宁市金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泰生活健康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金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遂宁市金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