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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75号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8号3栋5单元6层9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30450。法定代表人:朱达川。被申请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7号厂房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2346596Y。法定代表人:宁兴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6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4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潼南区工业园区X区X号地块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