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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伟伟、梁延霞等与陈学行、王雪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伟,梁延霞,苗德滨,孙杰,王淑梅,杨春英,邹雪梅,陈学行,王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91号申请人李伟伟。申请人梁延霞。申请人苗德滨。申请人孙杰。申请人王淑梅。申请人杨春英。申请人邹雪梅。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学行。被申请人王雪琴。申请人李伟伟、梁延霞、苗德滨、孙杰、王淑梅、杨春英、邹雪梅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学行名下原房产证号为15-320534的房屋拆迁补偿收益。并已提供登记在担保人杨少义名下的位于××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学行名下位于××的原房产证号为15-320534的房屋拆迁补偿收益。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杨少义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17.6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