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林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林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终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北街。法定代表人霍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林西县公安局新林镇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潘某,林西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林西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海 梅审 判 员 王 禁代理审判员 马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