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方培成、吴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通,方培成,吴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4266号原告:徐祥通,男,1947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培成(第一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琴华(第二被告),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培成(系吴琴华丈夫),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祥通与被告方培成、吴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祥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培成、吴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祥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方培成、吴琴华共同向原告徐祥通归还借某本金人民币401,000元;2.被告方培成、吴琴华共同向原告徐祥通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40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某本金275,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原在青浦赵巷地区经营小饭店的小老板,原告因在青浦赵巷饲养鸽子经常至第一被告开设的饭店就餐,双方因此认识。双方相识后关系较好,第一被告一直称呼原告为叔叔。两被告于2010年7月6日、9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某20,0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之后第一被告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共借某78,000元。另第一被告因经营需要,但其外边债务较多,无法借到钱款,故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出面帮忙代借钱款。2012年10月27日、2012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委托原告向案外人马某某分两次借某50,000元,合计100,000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7%和10%,因月利率过高,故两次借某案外人马某某分别使用钱军和马怀祥的化名。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原告为第一被告代付利息67,000元。2013年9月27日、2016年1月20日原告代第一被告分别归还本金20,000元、80,000元,合计10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诸本院。被告方培成、吴琴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6日、2010年9月8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某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某借条各一份。第一被告于2011年3月12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5月20日、2011年7月2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5月17日向原告分别借某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5,000元、1000元、1000元。期间,第一被告另向原告借某二笔,一笔借某金额3000元,约定于2012年4月10日前归还;另一笔借某金额10,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10日前归还。每次借某第一被告均出某借条。案外人马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借给原告50,000元,约定月利率7%,于2012年11月10日借给原告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归还2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原告80,000元。第一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2年5月16日归还2000元。之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支票存根、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案外人出某的证明、垫款及借某情况汇总等,上述证据材料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针对并非第一被告代借的借某部分,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足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某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两被告向原告借某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两被告拖欠不还,显属违约。2010年7月6日、2010年9月8日两笔借某共计3万元,因两张借条均有两被告签名,故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的借某。2012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出某的借条中约定向案外人借某的月利率分别是7%和10%,年利率超过36%,截至2016年1月20日原告主张的代还的借期内利息6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3月12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5月20日、2011年7月2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5月17日及约定于2012年4月10日前归还,约定于2013年4月10日前归还的八笔借某共计120,000元及原告为第一被告代借的100,000元,该九张借条虽仅有第一被告的签名,但本案借某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被告吴琴华未举证证明该九笔借某系被告方培成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并为原告所知晓,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琴华应对被告方培成以个人名义的借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第一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2年5月16日归还2000元,故两被告应归还借某27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某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方培成、吴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培成、吴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祥通借某275,000元;二、被告方培成、吴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祥通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方培成、吴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