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樊新民与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民,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644号原告:樊新民,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园园,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琛,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号。原告樊新民与被告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樊新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新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