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剑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85号原告:贺剑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龙,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剑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剑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敏 来自: